為了預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保障公眾健康,維護公共利益,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確保安全適用,按照國家建設部關于制定《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的有關要求,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法》、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已發布的涉及民用建筑室內環境污染的有關國家標準,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局、建設部于 2001年11月26日聯合發布了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GB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規定了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用于民用建筑工程時,為控制由其產生的室內環境污染,對工程勘察設計、工程施工、工程檢測及工程竣工驗收等階段的規范性要求。 規范適用范圍: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不適用于工業建筑工程、倉儲性建筑工程、構筑物和有特殊凈化衛生要求的房間。 注:本規范所稱室內環境污染系指由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產生的室內環境污染。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筑裝修材料產生的室內環境污染,不屬于本規范控制范圍。
規范對建筑的分類:民用建筑工程根據控制室內環境污染的不同的要求,劃分為以下兩類:
分類 |
民用建筑工程 |
Ⅰ 類民用建筑工程 |
住宅、醫院、老年建筑、幼兒園、學校教室等 |
Ⅱ 類民用建筑工程 |
辦公樓、商店、旅館、文化娛樂場所、書店、圖書館、展覽館、體育館、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廳、理發店等 |
本規范控制的室內環境污染物: 放射性污染物:氡氣 化學性污染物:甲醛、氨、苯、 T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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