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
Technical coda for safety of building
demolition engineering
JGJ147-2016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 2 0 1 7 年 5 月 1 日
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2016 北 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公 告
第1357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行業標準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為行業標準,編號為JGJ147-2016,自2017年5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5.1.1、5.1.2、5.1.3、5.2.2、6.0.3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術規范》JGJ147-2004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6年11月15日
前 言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4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定、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3]169號)的要求,規范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本規范
本規范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施工準備;5.拆除施工;6.安全管理;7.文明施工。
本規范修訂的主要內容是:1.增設相關術語;2.基本規定作了調整、增加相應條文;3.“機械拆除”一節中新增關于機械設備前端工作裝置作業高度要求等條文;4.對“爆破拆除”作出相應調整;5.在“文明施工”一章中,增加了有關“節地、節水、節能、節材和環境保護”等綠色施工內容的條文;6.依據現行法規標準,結合拆除工程施工技術現狀,對相應條文內容進行了修訂。
本規范中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北京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北京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廣蓮路1號建工大廈,郵政編碼:100055)
本規范主編單位:北京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國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本規范參編單位:北京市機械施工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廣東宏大爆破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力爆炸技術工程有限公司
中國新興建設開放總公司
中國建筑一局(集團)有限公司
武漢理工大學土木工程與建筑學院
湖南中人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六建集團有限公司
遼寧工大爆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寧波市市政工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員:丁傳波 孫宗輔 梁曉寧 張廣宇
張 兵 田佳森 金大鵬 王忠云
呂鳳起 武 琛 任錦龍 陳擁軍
王 強 孫京燕 孫海東 傅建秋
劉永強 姚 斌 王靜宇 蔡江勇
謝續文 王世杰 費鴻祿 周朝陽
本規范主要審查人員:耿潔明 陳春雷 魏吉祥 卓 新
葛興杰 閆 琪 戴寶榮 任兆祥
潘國鈿 張有聞 古小英 李瑞禮
目 次
1 總則……………………………………………………………………………………………………1
2 術語……………………………………………………………………………………………………2
3 基本規定………………………………………………………………………………………………3
4 施工準備………………………………………………………………………………………………5
5 拆除施工………………………………………………………………………………………………6
5.1 人工拆除……………………………………………………………………………………………6
5.2 機械拆除……………………………………………………………………………………………6
5.3 爆破拆除……………………………………………………………………………………………7
5.4 靜力破碎拆除………………………………………………………………………………………8
6 安全管理………………………………………………………………………………………………9
7 文明施工………………………………………………………………………………………………11
本規范用詞說明…………………………………………………………………………………………12
引用標準名錄……………………………………………………………………………………………13
附:條文說明……………………………………………………………………………………………15
1 總 則
1.0.1 為規范建筑拆除工程施工,保障拆除施工安全和施工過程中的人身安全,加強環境保護,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等整體或局部拆除工程的施工及安全管理。
1.0.3 建筑拆除工程的施工及安全管理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人工拆除 manual demolition
施工人員使用小型機具或手持工具,將擬拆除物拆解、破碎、清除的作業。
2.0.2 機械拆除 mechanical dismantling
采用機械設備,將擬拆除物拆解、破碎、清除的作業。
2.0.3 爆破拆除 blasting demolition
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將擬拆除物解體、破碎、清除的作業。
2.0.4 靜力破碎拆除 static demolition
利用靜力破碎劑水化反應的膨脹力,將擬拆除物脹裂、破碎、清除的作業。
2.0.5 有限空間 confined space
封閉或部分封閉,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3 基本規定
3.0.1 拆除工程施工前,應簽訂施工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3.0.2 拆除工程施工前,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3.0.3 對危險性較大的拆除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應按相關規定組織專家論證。
3.0.4 拆除工程施工應按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各項安全技術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3.0.5 拆除工程施工作業前,應對擬拆除物的實際情況、周邊環境、防護措施、人員清場、施工機具及人員陪訓教育情況等進行檢查;施工作業中,應根據作業環境變化及時調整安全防護措施,隨時檢查作業機具狀況及物料堆放情況;施工作業后,應對場地的安全狀況及環境保護措施進行檢查。
3.0.6 拆除工程施工應先切斷電源、水源和氣源,再拆除設備管線設施及主體結構;主體結構拆除宜先拆除非承重結構及附屬設施,再拆除承重結構。
3.0.7 拆除工程施工不得立體交叉作業。
3.0.8 拆除工程施工中,應對擬拆除物的穩定狀態進行監測;當發現事故隱患時,必須停止作業。
3.0.9 對局部拆除影響結構安全的,應先加固后再拆除。
3.0.10 拆除地下物,應采取保證基坑 及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與穩定的措施。
3.0.11 拆除工程作業中,發現不明物體應停止施工,并應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保護現場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3.0.12 對有限空間拆除施工,應先采取通風措施,經檢測合格后再進行作業。
3.0.13 當進入有限空間拆除作業時,應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嚴禁采用純氧通風換氣。
3.0.14 對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品的擬拆除物,拆除施工前應先進行殘留物的檢測和處理,合格后方可進行施工。
3.0.15 拆卸的各種構件及物料應及時清理、分類存放,并應處于安全穩定狀態。
4 施工準備
4.0.1 拆除工程施工前,應掌握有關圖紙和資料。
4.0.2 拆除工程施工前,應進行現場勘察,調查了解土地、地下建筑物及設施和毗鄰建筑物、構建物等分布情況。
4.0.3 對拆除工程施工的區域,應設置硬質封閉圍擋及安全警示標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施工區域。
4.0.4 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影響施工的管線、設施和樹木等進行遷移工作。需保留的管線、設施和樹木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4.0.5 拆除工程施工作業前,必須對影響作業的管線、設施和樹木的挪移或防護措施等進行復查,確認安全后方可施工。
4.0.6 當擬拆除物與毗鄰建筑及道路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要求時,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4.0.7 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所使用的機械設備和防護用具進行進場驗收和檢查,合格后方可作業。
5 拆除施工
5.1 人工拆除
5.1.1 人工拆除施工應從上至下逐層拆除,并應分段進行,不得垂直交叉作業。當框架結構采用人工拆除施工時,應按樓板、次梁、主梁、結構柱的順序依次進行。
5.1.2 當進行人工拆除作業時,水平構件上嚴禁人員聚集或集中堆放物料,作業人員應在穩定的結構或腳手架上操作。
5.1.3 當人工拆除建筑墻體時,嚴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5.1.4 當拆除建筑的欄桿、樓梯、樓板等構件時,應與建筑結構整體拆除進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建筑的承重梁柱,應在其所承重的全部構件拆除后,再進行拆除。
5.1.5 當拆除梁或懸挑構建時,應采取有效的控制下落措施。
5.1.6 當采用牽引方式拆除結構柱時,應沿結構柱底部剔鑿出鋼筋,定向牽引后,保留牽引方向同側的鋼筋,切斷結構柱其他鋼筋后再進行后續作業。
5.1.7 當拆除管道或容器時,必須查清殘留物的性質,并應采取相應措施,方可進行拆除施工。
5.1.8 拆除現場使用的小型機具,嚴禁超負荷或帶故障運轉。
5.1.9 對人工拆除施工作業面的孔洞,應采取防護措施。
5.2 機械拆除
5.2.1 對拆除施工使用的機械設備,應符合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嚴禁超載作業或任意擴大使用范圍。供機械設備停放、作業的場地應具有足夠的承載力。
5.2.2 當采用機械拆除建筑時,應從上至下逐層拆除,并應分段進行;應先拆除非承重結構,再拆除承重結構。
5.2.3 當采用機械拆除建筑時,機械設備前端工作裝置的作業高度應超過擬拆除物的高度。
5.2.4 對拆除作業中較大尺寸的構件或沉重物料,應采用起重機具及時吊運。
5.2.5 拆除作業的起重機司機,必須執行吊裝操作規程。信號指揮人員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5082的規定執行。
5.2.6 當拆除作業采用雙機同時起吊同一構件時,每臺起重機載荷不得超過允許載荷的80%,且應對第一吊次進行試吊作業,施工中兩臺起重機應同步作業。
5.2.7 當拆除屋架等大型構件時,必須采用吊索具將構件鎖定牢固,待起重機吊穩后,方可進行切割作業。吊運過程中,應采取輔助措施使被吊物處于穩定狀態。
5.2.8 當拆除橋梁時,應先拆除橋面系及附屬結構,再拆除主體。
5.2.9 當機械拆除需人工拆除配合時,人員與機械不得在同一作業面上同時作業。
5.3 爆破拆除
5.3.1 爆破拆除作業的分級和爆破器材的購買、運輸、儲存及爆破作業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 6722執行。
5.3.2爆破拆除設計前,應對爆破對象進行勘測,對爆區影響范圍內地上、地下建筑物、構筑物、管線等進行核實確認。
5.3.3 爆破拆除的預拆除施工,不得影響建筑結構的安全和穩定。預拆除作業應在裝藥前全部完成,嚴禁預拆除和裝藥交叉作業。
5.3.4 當采用爆破拆除時,爆破震動、空氣沖擊波、個別飛散物等有害效應的安全允許標準,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6722執行
5.3.5 對高大建筑物、構筑物的爆破拆除設計,應控制倒塌的觸落地震動及爆破后坐。滾動、觸地飛濺。前沖等危害,并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5.3.6 裝藥前后對應每一個炮孔的位置,間距、排距和深度等進行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炮孔,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糾正或由爆破技術負責人進行設計修改。
5.3.7 當爆破拆除施工時,應按設計要求進行防護和覆蓋,起爆前應由現場負責人檢查驗收;防護材料應有一定的重量和抗沖擊力,應透氣,易于懸掛并便于連接固定。
5.3.8 爆破拆除可采取電力起爆網路、導爆管起爆網路或電子雷管起爆網路。電力起爆網路的電阻和起爆電源功率應滿足設計要求;導爆管起爆網路應采用復式交叉閉合網路;當爆區附近有高壓輸電線和電信發射臺等裝置時,不宜采用電力起爆網路。裝藥前,應對爆破器材進行性能檢測。試驗爆破和起爆網路模擬實驗應在安全場所進行。
5.3.9 爆破拆除應設置安全警戒,安全警戒的范圍應符合設計要求。爆破后應對盲炮、爆堆、爆破拆除效果以及對周圍環境的影響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5.4靜力破碎拆除
5.4.1對建筑物、構筑物的整體拆除或承重構件拆除,均不得采用靜力破碎的方法拆除。
5.4.2當采用靜力破碎劑作業時,施工人員必須佩戴防護手套和防護眼鏡。
5.4.3孔內注入破碎劑后,作業人員應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在注孔區域行走或停留。
5.4.4靜力破碎劑嚴禁與其他材料混放,應存放在干燥場所,不得受潮。
5.4.5當靜力破碎作業發生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查清原因,并應采取相應安全措施后,方可繼續施工。
6 安全管理
6.0.1 拆除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應經審批后實施;當施工過程中發生變更情況時,應履行相應的審批和論證程序。
6.0.2 拆除工程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6.0.3 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須對施工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且應有記錄并簽字確認。
6.0.4 拆除工程施工必須按施工組織設計、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在拆除施工現場劃定危險區域,設置警戒線和相關的安全警示標志,并應由專人監護。
6.0.5 拆除工程使用的腳手架、安全網,必須由專業人員按專項施工方案搭設,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0.6 安全防護設施驗收時,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并應有驗收記錄。
6.0.7 拆除工程施工作業人員應按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及使用標準》JGJ 184 的規定,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應正確使用。
6.0.8 當遇大雨、大雪、大霧或六級及以上風力等影響施工安全的惡劣天氣時,嚴禁進行露天拆除作業。
6.0.9 當日拆除施工結束后或暫停施工時,機械設備應停放在安全位置,并應采取固定措施。
6.0.10 拆除工程施工必須建立消防管理制度。
6.0.11 拆除工程應根據施工現場作業環境,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現場消防設施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50720的規定執行。
6.0.12 當拆除作業遇有易燃易爆材料時,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防保措施。
6.0.13 對管道或容器進行切割作業前,應檢查并確認管道或容器內無可燃氣體或爆炸性粉塵等殘留物。
6.0.14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按現行行業標準《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的規定執行。
6.0.15 當拆除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時,應及時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并應向有關部門報告。
6.0.16 拆除工程施工應建立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2 拆除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3 安全技術交底及記錄;
4 腳手架及安全防護設施檢查驗收記錄;
5 勞務分包合同及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6 機械租賃合同及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7 安全教育和培訓記錄。
7文明施工
7.0.1拆除工程施工組織設計中應包括相應的文明施工、綠色施工管理內容。
7.0.2施工總平面布置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優化,減少占用場地。
7.0.3拆除工程施工,應采取節水措施。
7.0.4拆除工程施工,應采取控制揚塵和降低噪音的措施。
7.0.5施工現場嚴禁焚燒各類廢棄物。
7.0.6電氣焊作業應采取防光污染和防火等措施。
7.0.7拆除工程的各類拆除物料應分類,宜回收再生利用;廢棄物應及時清運出場。
7.0.8施工現場應設置車輛沖洗設施,運輸車輛駛出施工現場前應將車輪和車身等部位清洗干凈。運輸渣土的車輛應采取封閉或覆蓋等防揚塵、防遺撒的措施。
7.0.9拆除工程完成后,應將現場清理干凈。裸露的場地應采取覆蓋、硬化或綠化等防揚塵的措施。對臨時占用的場地應及時騰退并恢復原貌。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方便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起重吊運指揮信號》GB 5082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GB 50720
《爆破安全規程》GB 6722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 46
《建筑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及使用標準》JGJ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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